适应症为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 (1)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
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
泌尿道感染。也可用于恶性
肿瘤、特殊监护病人、接受放、化疗或免疫抑制剂
治疗或受到其它易致念珠菌感染的因素作用的患者。 (2)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如肺、
皮肤)的隐球菌感染。可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患者、
艾滋病人及器官移植或其他原因引起免疫功能抑制的患者。艾滋病人可服用本品维持治疗,以预防隐球菌病的复发。 (3)粘膜念珠菌病:包括口咽部、食道、非侵入性
支气管等粘膜念珠菌病、肺部念珠菌感染、念珠菌尿症、皮肤粘膜和慢性萎缩性
口腔念珠菌病。可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或免疫功能受损患者。 (4)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5)对接受化疗或放疗而容易发生真菌感染的
白血病病人及其他恶性肿瘤病人,可用本品进行预防治疗。 (6)皮肤真菌病:包括
体癣、手癣、足癣、花斑癣、头癣、指趾
甲癣等皮肤真菌感染。 (7)可用于皮肤着色真菌病的治疗。不良反应
(1)常见
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
腹痛或
腹泻等。
(2)
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
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
癌症)的患者。
(4)可见头晕、
头痛。
(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
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禁忌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注意事项
(1)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2)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
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3)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
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4)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5)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6)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7)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3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50%。